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和住宅楼、杆柱之间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