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场地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或者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未及时修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