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保持树木花草繁茂以及绿化设施完好。树木花草出现枯死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清理;出现空置、缺株的,应当及时补植。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