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上空和住宅楼、杆柱之间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