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公共设施与车辆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空和住宅楼、杆柱之间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