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公共设施与车辆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标志、供电(通信)线杆、宣传栏、邮政箱(筒)、通讯箱、变压器(箱)、垃圾箱(台)、候车亭(牌)、路名牌、安全护栏和健身器械等公共设施应当设置规范,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缺失、污迹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