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标志、供电(通信)线杆、宣传栏、邮政箱(筒)、通讯箱、变压器(箱)、垃圾箱(台)、候车亭(牌)、路名牌、安全护栏和健身器械等公共设施应当设置规范,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缺失、污迹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