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公共设施与车辆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以及路边公共场地上设置井(箱)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安全,出现损坏、丢失、移位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需要维修、更换的,由所有人负责;所有人不明的,由管理人负责;没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负责;使用人为多个的,共同负责。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