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以及路边公共场地上设置井(箱)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安全,出现损坏、丢失、移位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需要维修、更换的,由所有人负责;所有人不明的,由管理人负责;没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负责;使用人为多个的,共同负责。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