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