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护、维修和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场地设置明显标志和整洁、美观、安全的防围设施。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或者公共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