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公共设施与车辆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养护、维修和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场地设置明显标志和整洁、美观、安全的防围设施。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或者公共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