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完好,交通标线清晰、醒目,便于通行。人行道、盲道、坡道应当保持路面畅通、无阻碍。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前需要设置分界设施的,应当选用通透、美观、安全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出现损毁、污迹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