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牌匾标识的,其设置方式、字体、色彩、风格可以多样化,但应当与建筑风格以及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并符合城市专项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