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以下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行为:(一)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绿地和河道护栏等公共设施,以及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和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张贴小广告;(二)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挂横幅、条幅或者设置过街门楣;(三)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市政公用设施箱体、管线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商业广告或者利用建(构)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行为。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