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容貌管理第十条有效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护栏、护墙的高度。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