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容貌管理第九条有效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安全防护栏、空调外机承载体、遮阳(雨)篷、管线以及油烟管道、太阳能装置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保持安全、整洁、美观。临街建(构)筑物的窗户、阳台、外廊需要安装防盗窗(网)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外立面。在同一建(构)筑物内安装的,应当采用相近的样式、材料、色彩,与街容街貌和建(构)筑物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