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内容健康,其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外型完好、清洁和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