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长城的宣传、抢救性维修和日常维护需要。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