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落实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建立长城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分段管理责任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长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文物管理机构实施长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旅游、林业、农业、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民政、海关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长城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