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物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弘扬长城文化,增强公众的长城保护意识。

每年7月5日为“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日”。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