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擅自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广告拍摄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