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