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长城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