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长城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或者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的。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