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擅自拓印长城石刻、城砖铭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