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广告拍摄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并事先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送活动方案,明确长城保护措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