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取土、采矿、采石、采砂;

(二)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四)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