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划、涂污、张贴、书写广告等;

(二)放养牲畜;

(三)野炊、野营;

(四)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五)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或者可能对长城造成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标志物;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七)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物;

(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