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符合《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长城段落,可以辟为参观游览区。

已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制度。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害。

参观游览区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