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长城管护情况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长城段落及时组织维修。长城维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长城进行维修。长城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当长城发生突发性险情时,应当采取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