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的长城档案,并根据每年对长城保存现状的检查、评估情况及时进行完善。长城档案应当包括长城本体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遥感监测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长城电子档案。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