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负责其所保护长城段落的日常维护和监测,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实施保护维修工作,并建立日志。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长城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