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水监管职责的行为。对节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