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把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实行节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节水投入,完善节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节水工作,依法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节水工作,将节水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节水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