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园林绿化、道路洒扫、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生态景观等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