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在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高效节水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公共建筑,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分享节水效益,降低用水消耗。鼓励专业化节水服务企业通过集成技术,为用水单位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形成符合市场机制的节水服务模式。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