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清扫保洁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

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村寨道路、绿地、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村(居)民负责其宅基地、住处及房前屋后,承包的土地、山林、池塘的清扫保洁;

(三)单位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清扫保洁。

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有争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节庆、文体、婚庆和丧葬等聚集性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举办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