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相对应的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或者进行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自行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等回收,或者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点);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消毒剂、废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血压计、废电池等家庭源危险废物),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回收;
(三)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鲜植物枝叶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单独收集后用于就近就地堆肥;因产生量大或者无法就近就地堆肥的厨余垃圾,投入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由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四)灰土(包括煤渣、尘土等),就近就地回填处理;
(五)其他垃圾(包括脏污丝织品、纸巾、破碎陶瓷品、笔、胶带、烟蒂、垃圾袋、带有塑料内衬的纸张纸盒等其他生活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以及动物尸体投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分类收集容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引导、督促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