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治理第八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级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