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监督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