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城镇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范围以外的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