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协调、监督、激励和评价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清扫保洁、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