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举办者未将婚庆、丧葬等聚集性活动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