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村文明单位、文明村寨、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时,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条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