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本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签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书;采取建立积分奖励制等方式,激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