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公开。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