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机制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保洁员参与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巡查机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