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机制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作为其中的专项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布局原则、规模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