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村镇自筹、社会力量投资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