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治理第十三条有效举办婚庆、丧葬等集体供餐和食品加工、餐饮服务产生的厨余垃圾,举办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集贸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厨余垃圾,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偏远的村庄建设符合标准的含有机质垃圾处置设施,对含有机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