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村级回收网点为基础,乡镇再生资源回收站或者垃圾转运站(分拣中心)为支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方便村(居)民投放、收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村(居)民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的联系方式。

对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产生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上门回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