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制度,及时将农村生活垃圾从村(居)垃圾分类收集点收运至垃圾转运站(分拣中心),经分拣、压缩后,转运至垃圾终端处置场所。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