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按需求,组织配备符合标准规范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设施,并及时维护、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农村公共区域和人流集中的集镇,按规范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容器。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在自然村寨按规范设置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容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的类型、数量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密度、村(居)民生活习惯、季节变化等因素,方便村(居)民分类投放,便于清运。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容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